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前身系诞生于1907年的阜阳师范传习所,1914年更名为安徽省立第三师范学校,1934年重组为安徽省立颍州师范学校,1950年更名为阜阳师范学校,2015年2月升格为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高扬师范教育大旗,秉承“为幼为小、为师为范”办学理念,大力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文化兴校、开放活校”发展战略,立足皖北、服务全省、面向长三角,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全国知名”的高水平幼儿师专。
学校在深入挖掘办学历史,立足于新发展阶段的基础上,确立了“明德求真、守正创新”的校训,着力培育“厚德向善、奋进有为”的校风、“修德精业、以爱化人”的教风和“养德勤学、弘毅砺能”的学风,强化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育人质量,为服务安徽“三地一区”建设,为推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智力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阜阳幼专”;英文全称为“Fuyang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FPT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阜阳市清河西路259号。
第四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为幼为小、为师为范”办学理念,坚守师范底色,做实、做优、做强教师教育,统筹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型专业,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教育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举办者支持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十五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学校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福利待遇;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党内规章或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行使监察职能,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服务社会需要设置若干学院以及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充分激发办学活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教师、学生及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组织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三)组织学院的行政管理活动,制定学院的内部行政管理办法等。
(四)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等。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党支部)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工作,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二)审议学校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及成果的推荐、评审;
(三)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四)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审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以及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提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学院行政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专家(教授、副教授)、教学名师以及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组成。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建设措施、教学管理体制建设;
(二)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建设,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四)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建设立项和验收,推荐出版自编特色教材;
(五)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改立项、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等;
(六)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教学事项须提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在对有关重大教学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制定工作章程,统筹组织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教材建设的原则性意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代会执委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条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高质量贡献力量。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增强体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就业工作领导机制,主动对接服务国家战略,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建设创业实践平台,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能力,重点做好毕业生就业关心帮扶工作,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有关维权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帮扶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并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合同聘用制度,完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和考核晋级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加快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坚持师德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或违反聘用合同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坚决落实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构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员工生活,按照国家政策维护其切身利益。
第六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经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学院)的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绩效评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信息依法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各项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活动,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打造绿色校园、文明校园。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助力学校发展。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校校、校园)合作,扩大社会合作,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校地合作,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企业等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围绕专业建设、师资培训、人才培养、技能鉴定、文化传承等办学活动,探索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多规格、多层次的职普融通办学形式,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撑。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推进项目合作,招收培养留学生,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服务校友发展,促进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依法组织多种类型的校友分会。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办学时期就读、研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推动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其荣誉或予以表彰。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举办企业,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核心图案为花蕾与绿叶及学校建校时间“1907”,整体图案形如双手承托起美丽的花蕾,意喻学校用心培养良师,精心呵护儿童健康成长。实心圆外部中上方环绕标识学校中文手书校名,下方环绕标识学校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手书体校名的证章。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为白色,长宽比为3:2,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和绿色中文校名全称。校旗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弦歌青春》。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3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网址为www.fype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